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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山区促进楼宇(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试行)
发布时间:2020-07-31    来源:雨山区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楼宇(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雨山区促进楼宇(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试行)

  雨山区人民政府

  2020年7月31日

  为进一步促进楼宇(总部)经济发展,引导、推动全区商贸和现代服务业形成特色,提升楼宇(总部)经济内涵和品位,充分发挥其辐射和带动作用,现结合我区实际,针对我区楼宇(总部)经济发展制定本政策。

  一、扶持范围

  1、扶持楼宇:雨山辖区范围内具有规范物业管理并有一定业态集聚度,总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且商务建筑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务楼宇。

  2、扶持对象:在雨山区商务楼宇内注册纳税并依法依规运营,年纳税10万元以上的企业及所在楼宇招商团队。

  3、重点扶持产业:总部经济(含区域总部、结算中心、运营中心)、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研发中心、咨询中介服务、大健康及文创产业、建筑产业等现代服务业企业。

  二、政策支持

  1、企业财税贡献奖励

  (1)增量企业:对政策施行后在我区新注册或从区外迁入商务楼宇的企业,给予两年期扶持奖励,两年内按企业纳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区级留存部分的50%比例给予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存量企业:对政策施行后入驻商务楼宇的区内存量企业,按企业纳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对比上一年度增量部分区级留存的20%比例给予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招商运营奖励

  (1)运营上规模奖励:对入驻楼宇企业年实缴税收(企业增值税、所得税)总额首次达到500万元(含)、1000万元(含)、2000万元(含)的商务楼宇,分别给予楼宇招商运营团队或机构10万、20万、30万元奖励。次年起纳税总额在前一年的基础上同比增长20%以上的商务楼宇运营团队可继续享受该政策。

  (2)闲置去化奖励:楼宇闲置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商务楼宇,年去化达70%、90%的,从入驻楼宇企业年实缴税收(增值税、所得税)总额区级留存部分中给予楼宇招商运营团队或机构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

  3、以企以商引企奖励

  凡首次引进中国500强、民营500强企业,主板上市公司,给予引进有功企业或商协会一次性奖励。引进企业当年税收500万(不含)以下的,奖励引进有功企业或商协会引进企业当年缴纳税收(增值税、所得税)区级留存部分的5%;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不含)以下的,奖励引进有功企业或商协会引进企业当年缴纳税收(企业增值税、所得税)区级留存部分的10%;10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引进有功企业或商协会引进企业当年缴纳税收(企业增值税、所得税)区级留存部分的15%。

  对新引进的国内外知名企业总部、地区总部贸易公司、销售中心,按市《关于调整完善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财政奖励政策》执行,重大项目以“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

  三、申报流程

  1、奖励申报

  楼宇奖励申报由企业或楼宇运营主体向所在地乡镇、街道、开发区提交政策奖励申报,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并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文件。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负责对辖区内符合奖励条件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核实,经核实后,出具推荐函上报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和区发改委核准。每年申报一次,申报时间为次年2月份。

  2、申请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申请奖励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促进楼宇(总部)经济发展奖补项目申报表并加盖公章;

  (4)楼宇的新入驻企业全年度的纳税申报表并加盖税务部门公章,楼宇的存量企业还需提供上一年度纳税申报表并加盖税务部门公章;

  (5)楼宇年度首次纳税达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的企业需提供纳税统计表并加盖税务公章;

  (6)入驻企业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推荐函。

  以上所有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各复印件需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在注明上加盖企业公章,并提供原件查验。

  四、附则

  1、在雨山区其他区域投资新设的公司属于本文重点扶持行业范畴的同样适用。

  2、对于同一企业或同一项目如同时享受市、区政府其他扶持政策的,按照“从高但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3、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时间暂定两年。本政策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上一条:雨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新基建”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雨山区加快推进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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